(2002)新民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02-06-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随利与被告北京洲际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随利,北京洲际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890号原告杨随利,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保军,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伯宁,男,陕西省老年法律工作才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洲际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住所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内通讯站警卫边工地。法定代表人不详。原告杨随利与被告北京洲际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左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随利之委托代理人田保军、杜伯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洲际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随利诉称,其自2001年8月起向被告位于四军大警卫连工地供应沙石,双方经结算,被告下欠自己沙石款44600元,被告并打有欠条,自己向被告多次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尽快支付上述欠款。被告北京洲际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原告与被告下属西安项目部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向被告位于西安市四军在警卫连工地供应沙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01年8月起,原告即按上述双方口头协议向被告供应沙石。2002年2月1日,双方经过清算,被告欠付原告沙石款人民币44600元,并打有欠条,被告承诺同年3月份付清此款,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该款未果,遂于2002年4月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应沙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双方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约向被告履行了供应沙石的义务,被告亦应按约支付相应货款,被告拒付货款,与法相悖,故原告主张货款44600元之诉,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北京洲际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杨随利沙石款人民币44600元。诉讼费1790元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左 立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卫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