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02-06-2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分公司与被告西安济世医药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分公司,西安济世医药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785号原告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东路486号20楼。法定代表人李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西强,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该单位陕西零售代表。委托代理人赵洪涛,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西安济世医药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23号。法定代表人郑方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碧清,男,196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该单位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马向涛,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回族,该单位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分公司与被告西安济世医药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分公司于200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分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435元由原告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曙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