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法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02-06-2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西安市明星池与肖开连、肖天明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明星池,肖开连,肖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明星池,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程喜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志,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永杰,男,西安明星池干部。被执行人肖开连,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肖天明,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西安市明星池与肖开连、肖天明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元月25日作出的(2001)新经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西安市明星池于2002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2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开连、肖天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西安市明星池于2002年6月16日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对尚未受偿的6.59万元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2)新法执字第4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胜地二〇〇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