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02-06-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崔新红与被告李化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255号原告崔某某,女,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寇耀新,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甲,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族。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吉英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寇耀新与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某某诉称,被告因吸毒多次被公安部门强制戒毒,但恶习不改,要求离婚。被告李某甲辩称,自己吸毒已戒掉一个月,夫妻关系尚好,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2年9月30日结婚,1993年7月15日生育男孩李乙,婚初感情尚可,后因被告吸毒多次被公安部门强制戒毒,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夫妻无共同财产。庭审中,被告称其每月收入800余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因被告有吸毒恶习,屡教不改,严重影了夫妻关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子女抚养考虑有��于其健康应随原告共同生活,抚育费酌情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2、男孩李乙随原告崔某某共同生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李某甲按月给付李乙抚育费150元整,至其18周岁止。诉讼费1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吉英鸽二00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卫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