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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02-06-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书勋与被告邓金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王某某,男,1941年7月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政府研究室副主任。被告邓某某,女,194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花木公司退休职工。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一案后,被告邓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自己户籍所在地在西安市莲湖区,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邓某某户籍所在地在西安市莲湖区,而在现住址西安市XXX号X号楼XX号居住不满一年,故被告邓某某所提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邓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詹晓晔二00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曙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