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02-06-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广东肇庆星湖生物化学制药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广东肇庆星湖生物化学制药厂,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和平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文锋,厂长。申请人广东肇庆星湖生物化学制药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2年4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分行长乐西路分理处发出的中国农业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编号XXXXXXX,票面金额40万元整,出票人XXXXX,收款人XXXXXX,被背书人及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东肇庆星湖生物化学制药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孟创奇二〇〇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建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