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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02-06-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茹新与被告李文斌腾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茹新,李文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865号原告王茹新,女,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秦伟,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文斌,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林,男,1937年4月9日出生,汉族,系李文斌之父。委托代理人李兴宇,男,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王茹新与被告李文斌腾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腾房纠纷系其所在单位内部集资建房,分房引起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故原告要求被告腾房,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茹新的起诉。诉讼费6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左 立二00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赖峰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