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02-06-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姚艳与被告安海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安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988号原告姚某,女,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安某甲,男,1959年元月3日出生,汉族(未出庭)。原告姚某与被告安某甲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俊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某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诉称,被告自2001年9月一直照顾被告的父亲,不管家,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安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8年2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1989年4月16日生一女安乙,现在西安市第四中学一年级七班上学。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1992年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和好。2001年9月,双方因被告照顾自己的父亲而不照顾自家发生争执,被告遂负气搬去与父亲同住至今。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理解、体谅对方。被告照顾父亲虽应提倡,但亦应与原告加强沟通,搞好夫妻关系。原告对被告的行为应给予理解、支持,不应坚持离婚之诉。鉴于双方虽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姚某要求离婚之诉。诉讼费270元由原告姚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二00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翟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