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法执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02-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富英璞与陕西省特种加工技术研究所集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英璞,陕西省特种加工技术开发研究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596号申请执行人富英璞,男,1934年2月7日出生,满族,西北工业大学教授。委托代理人李阳军,陕西省档案局干部。被执行人陕西省特种加工技术开发研究所,无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书玉,所长。富英璞与陕西省特种加工技术研究所集资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7日作出的(2001)新经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富英璞于200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2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无经营场所,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其应受偿的15715元申请发放《债权凭证》,本院予以准许。待被执行人陕西省特种加工技术���究所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富英璞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对尚未受偿的15715元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2)新法执字第5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虹二〇〇二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永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