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法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02-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桦翔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市桦翔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本市大兴东路8号付2号。负责人白志均,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市桦翔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十里铺街270号。法定代表人刘梦霞,经理。申请执行人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桦翔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1)新经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02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经营场所,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1)新经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执行员 管 毅二00二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永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