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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法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02-06-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华东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华东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53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桂林路418号。法定代表人孙德炜,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华东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开发区18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贾晓东,总经理。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华东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月7日作出的(2001)新经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2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华东科工贸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5月30日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对尚未受偿的35万元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2)新法执字第5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胜地二〇〇二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