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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02-06-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德宏与被告崔红军、王振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宏,崔红军,王振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1046号原告王德宏,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商州市人,个体户。被告崔红军,女,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洋市人,个体户。被告王振平,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宏与被告崔红军、王振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宏于200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宏撤回起诉。诉讼费2148元由原告王德宏承担。代理审判员  晏航舰二〇〇二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熊 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