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法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02-06-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与陕西秦政会计师事务所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陕西秦政会计师事务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东八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旭东,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新愿,男,该单位副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建立,男,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陕西秦政会计师事务所,住所地陕西省政府大院。法定代表人杨南方,所长。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与陕西秦政会计师事务所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10月29日作出的(2001)新经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于2002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2年4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秦政会计师事务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解放��支行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对尚未受偿的49万元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2)新法执字第3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胜地二〇〇二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