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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02-06-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赵志斌与被告朱忠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951号原告赵志斌,男,1946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朱忠海,男,50岁,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斌与被告朱忠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斌于200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志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斌撤回起诉。诉讼费96元由原告赵志斌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二〇〇二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曙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