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02-06-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赵志斌与被告朱忠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951号原告赵志斌,男,1946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朱忠海,男,50岁,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斌与被告朱忠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斌于200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志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斌撤回起诉。诉讼费96元由原告赵志斌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二〇〇二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曙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