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02-06-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居燕萍与被告胡妙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居某某,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252号原告居某某,女,1956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胡某甲,男,195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居某某与被告胡某甲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吉英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居某某与被告胡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居某某诉称,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经济原因闹矛盾,要求离婚。被告胡某甲辩称,双方虽为琐事有过矛盾,但感情并未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7年6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当时被告带一女孩胡乙,1983年9月3日出生。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遂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因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珍惜重新组建的家庭,共同搞好夫妻关系,原告不宜坚持离婚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居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诉讼费150元��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吉英鸽二00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