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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02-06-1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许小诏与被告西安雪绒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西安深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小诏,西安雪绒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西安深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30号原告许小诏,男,196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付晓松,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英,女,194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雪绒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莲湖路68号。法定代表人谢利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斐,男,194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深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解放路25号。法定代表人宋国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琨,女,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许小诏与被告西安雪绒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西安深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碍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小诏及其委托代理人付晓松、田英,被告西安雪绒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利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斐,被告西安深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小诏诉称,我是深业商城房屋的业主之一,被告西安雪绒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自购买深业商城一层南大厅时,该南大厅的北侧就有一堵东西方向的墙将南大厅封堵,该堵墙影响原告通行南大厅的公共通道,且对原告的经营效益造成不利影响,现要求二被告拆除该堵墙。被告西安雪绒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绒花公司)辩称,原告讼称的该堵墙在我公司购买深业商城一层南大厅时就已存在,该堵墙不是我公司所建,且我公司购买的是南大厅的整个产权,南大厅中就没有公共通道,原告要求在我公司所有的南大厅中通行毫无道理,表示不同意原告诉请。被告西安深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业公司)辩称,原告讼称的这堵墙是我公司所建,该堵墙以南的南大厅产权全部卖给了雪绒花公司,南大厅中没有公共通道,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1999年7月8日,原告许小诏在本市解放路25号深业商城二层购买了60.79平方米的商业用房。1999年2月10日,被告雪绒花公司在该深业商城一层购得南大厅1235.92平方米的商业用房,该南大厅北侧由被告深业公司以东西方向扎一堵墙将南大厅封堵,该南大厅中无公共通道,产权归雪绒花公司所有。2002年元月,原告许小诏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拆除该堵墙。庭审中,被告雪绒花公司称原告要求拆除此墙而在属雪绒花公司所有的南大厅内通行没有道理,表示不同意原告诉请。被告深业公司表示其服从法院判决。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房产证、购房合同、楼房设计图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许小诏、被告雪绒花公司均为深业商城的业主,被告雪绒花公司是深业商城一层南大厅房屋的所有权人,该南大厅中没有公共通道,这一事实有购房合同可以证明,而原告要求二被告拆除此墙以便原告在南大厅通行显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称此墙对其经营效益造成不利影响无据,故原告诉请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小诏排除妨碍之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 华审 判 员 杨 睿代理审判员 王 钰二00二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翟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