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1)新法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02-06-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洪文与宁新华、翟振考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新法执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文(又名李鸿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0)新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新华、翟振考发出了执行通知,在执行期限内,被执行人宁新华、翟振考仍不按判决履行,本院依法委托陕西大公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宁新华位于本市公园南路12号院2单元5层13号的住房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58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宁新华所有的位于本市公园南路12号院内2单元5层13号的房产归李洪文(又名李鸿文)所有,折抵翟振考、宁新华所欠李洪文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童鹏二〇〇二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