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02-06-1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宝红与被告王西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135号原告李某某,女,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甲,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吉英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被告经常酗酒、打牌,不关心自己和孩子,要求离婚。被告王某甲辩称,自己偶有喝酒、打牌行为,双方发生矛盾的原因在于自己下岗后未找到工作,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元月12日结婚,同年10月27日生育女孩王乙。在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有喝酒、打牌行为,双方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00年元月20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经调解撤诉。后双方为经济原因发生矛盾,2002年5月,原告搬出另住,遂诉至本院再次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改正不足,尽快找到工作,争取夫妻关系和好。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因家庭琐事及经济原因发生矛盾,但感情并未破裂。庭审中,被告表示改正不足,努力找到工作,原告应予以谅解,与被告共同搞好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吉英鸽二00二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卫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