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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02-06-1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甲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201号原告王甲,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王甲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吉英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甲诉称,其与被告结婚后,被告长期居住在娘家,且双方为琐事、经济原因闹矛盾,要求离婚。被告李某某辩称,双方虽为琐事发生过矛盾,但感情并未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1995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1998年4月26日生育女孩王某乙,后因被告有时居住娘家,双方为此发生矛盾,原告遂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因家庭琐事,致夫妻关系不睦,但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本着互相谅解原则,加强沟通,共同搞好夫妻关系,原告不宜坚持离婚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甲要求离婚之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吉英鸽二00二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卫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