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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法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02-06-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陕西华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帝苑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华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帝苑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华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路中段2号。法定代表人谭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振亚,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西安帝苑酒店,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广惠,董事长。陕西华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帝苑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12月10日作出(2001)新经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陕西华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5月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本院于2002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财产已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并将其经营权依法裁定由债权人经营至2008年,申请人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对尚未受偿的12500元及违约金、诉讼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2)新法执字第5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小卫二〇〇二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夏晓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