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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法执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02-06-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西安市商业银行新城支行与西安力达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汇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商业银行新城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北大街***号副*号。法定代表人马骞,行长。被执行人西安力达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八路29号。法定代表人胡长安,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汇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兴庆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赵利民,经理。西安市商业银行新城支行与西安力达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汇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依(2002)西证执字第76号执行证书于2002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对尚未受偿的200万元及利息、执行费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2)新法执字第4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小卫二〇〇二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夏晓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