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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长复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02-05-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宝莲与杨文哲、中国银行长安县支行交通事故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长复执字第49号原告陈宝莲与被告杨文哲、中国银行长安县支行交通事故赔偿一案,本院以(2000)长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文哲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62881.56元(已付8968元),被告中国银行长安县支行负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2675元,杨文哲、中国银行长安县支行各半承担,该判决已发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宝莲于2001年1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杨文哲发出执行通知书,因杨文哲下落不明,其家中亦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遂向连带责任人中国银行长安县支行发出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而中国银行长安县支行拒不到庭,亦不履行判决,致申请人权益长期得不到保护,为制裁民事违法行为,加大执行力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中国银行长安县支行白色桑塔纳2000车号陕X号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津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庞百忍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二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张选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