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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新经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02-05-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新城农工商总公司诉被告西安福秦工贸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新城农工商总公司,西安福秦工贸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新经初字第991号原告西安市新城农工商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互助路10号。法定代表人郭俊杰,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佩亚,女,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淑珍,女,该公司职员。被告西安福秦工贸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韩森路。法定代表人王刘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新城农工商总公司诉被告西安福秦工贸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市新城农工商总公司于200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新城农工商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新城农工商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1300元(诉讼费原告未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金 华审 判 员  孟晓红代理审判员  代红英二00二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郭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