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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02-05-3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街道办事处与被告西安春华杭州酒家、张建华企业承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街道办事处,西安春华杭州酒家,张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634号原告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西一路148号。法定代表人仲飞龙,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智景,男,陕西荣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苗锋利,男,陕西荣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春华杭州酒家,住所地西安市尚德路89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华,经理。被告张建华,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西安春华杭州酒家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街道办事处与被告西安春华杭州酒家、张建华企业承包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缓交案件受理费的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高更生审 判 员  王 玮代理审判员  姚 洁二00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卫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