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法复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02-05-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原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信托投资公司)与三原县大程秦光造纸厂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复执字第28号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原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信托投资公司)申请执行被告三原县大程秦光造纸厂一案,本院于1994年9月13日作出(1994)新法融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1995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三原县大程秦光造纸厂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本息485898.02元,尚欠利息799511.30元未还,本院以(1994)新法民执字第96号裁定此案中止执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于2001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此案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三原县大程秦光造纸厂系五小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申请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4)新法融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康建平二〇〇二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永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