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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02-05-3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姚力与被告赵海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867号原告姚某,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孙天同,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女,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王红青,男,1952年11月24日出生,西安享通物资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薛琪武,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450元由原告姚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晏航舰二〇〇二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