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02-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斌与被告西安北方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斌,西安北方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李文斌,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西安北方光电有限公司下岗工人。被告西安北方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中路35号。法定代表人高汝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斌与被告西安北方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斌于200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斌撤回起诉。诉讼费1252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辉二〇〇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赖峰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