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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02-05-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春花与被告黑运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038号原告陈某某,女,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陈德魁,男,193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父。被告黑某某,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黑秋千,女,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巨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陈德魁、被告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黑秋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被告有生理问题,无法共同生活,要求离婚。被告黑某某辩称,自己无生理问题,原告与自己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2002年元月举行结婚仪式,双方均系再婚。原告陈某某系智力残疾人,被告黑某某右手残疾。庭审中,双方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但均不愿承担诉讼费。原告陈某某的婚前财产有石英挂钟1个、电壶2个、被子2床、床单2条、毛巾被1床及日常生活用品。双方无共同财产。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提供的财产清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时间短,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1、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黑某某离婚。2、原、被告个人的婚前财产归各人所有。诉讼费1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巨 艳二00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