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02-05-2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卫萍与被告黄国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056号原告张某某,女,1969年元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唐城百货大厦职工,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黄某1,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1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俊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黄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双方婚前基础较差,婚后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黄某1辩称,双方没有实质性的冲突,家庭矛盾多因经济问题商量不到一起,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9年6月23日生一男孩黄某2。1990年4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婚前基础一般,婚后又因家庭琐事常起矛盾,动辄就以离婚相威胁,而不是缓和、解决家庭矛盾,致双方关系日渐冷漠。2002年5月16日,原告张某某第一次到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被告黄某1表示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多年夫妻,虽然婚后感情一般,但终究没有实质性冲突,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家庭矛盾多因琐事而起,双方应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夫妻关系,共同珍惜家庭生活。原告对生活不宜苛求,被告亦应多关心原告,而不宜坚持离婚之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