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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02-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孙鸿、王浩与被告李芳钧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鸿,王浩,李芳钧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837号原告孙鸿,男,193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曙光法律事务所主任。原告王浩,男,193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曙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芳钧,男,193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郑州铁路公安局西安公安处退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鸿、王浩与被告李芳钧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鸿、王浩撤回起诉。诉讼费176元由被告李芳钧负担。审 判 长  赵文涛代理审判员  刘秋福代理审判员  代红英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赖峰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