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02-05-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卓与被告席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973号原告杨某,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韦安保,陕西红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席某,女,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正平,男,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某与被告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俊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韦安保、被告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正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其与被告系初中同学,婚后被告对其态度冷漠,双方既未举行仪式,又未共同生活,经原告多次劝说无效,现要求离婚。被告席某辩称,双方自由恋爱长达三年,登记结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自己家里也一直在积极筹备结婚仪式,因原告父母的反对一直未能举行仪式,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初中同学,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2001年6月15日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后因家庭关系未能妥善处理,致双方家庭产生隔阂,婚姻仪式一直未能如期举行,原、被告亦未在一起共同生活。2002年4月29日,原告杨某以性格不合为由向法院第一次起诉离婚。庭审中,被告席某认为她对原告杨某很好,可以共同生活下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书证及庭审记示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又系自愿领取结婚证书,应该珍惜夫妻感情,过好家庭生活。原、被告虽因琐事引起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应克服旧有观念,及早消除目前分居状态。双方应加强感情交流,互谅互让,共同搞好夫妻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要求离婚之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