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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02-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峣与被告西安市天天渔港美食娱乐大酒店、被告西安市建材工业总公司、被告西安市建材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峣,西安市天天渔港美食娱乐大酒店,西安市建材工业总公司,西安市建材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426号原告李峣,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吕秋霞,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丽君,女,西安市新城区天天批发部经理。被告西安市天天渔港美食娱乐大酒店,住所地西安市长乐西路102号。法定代表人李冀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大力,陕西三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建材工业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一路278号。法定代表人陈治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维忠,男,该公司经济运行处处长。委托代理人赵长利,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西安市建材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一路278号。负责人曹振元,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亚兵,男,该公司业务员。委托代理人张保忠,男,该公司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峣与被告西安市天天渔港美食娱乐大酒店、被告西安市建材工业总公司、被告西安市建材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峣撤回起诉。诉讼费80元由原告李峣承担。审 判 长  高更生审 判 员  杨 睿代理审判员  姚 洁二00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段红妮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新民初字第424号原告李清桥,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李师蔬菜店业务员,住西安市端履门1号。委托代理人吕秋霞,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丽君,女,西安市新城区天天批发部经理,住西安市万寿中路17街坊1号楼1门21号。被告西安市天天渔港美食娱乐大酒店,住所地西安市长乐西路102号。法定代表人李冀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大力,陕西三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建材工业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一路278号。法定代表人陈治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维忠,男,该公司经济运行处处长,住西安市西六道巷2号。委托代理人赵长利,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西安市西六道巷2号。被告西安市建材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一路278号。负责人曹振元,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亚兵,男,该公司业务员,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保忠,男,该公司退休职工,住西安市水泥制管厂家属院1号楼中单元3层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桥与被告西安市天天渔港美食娱乐大酒店、被告西安市建材工业总公司、被告西安市建材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桥撤回起诉。诉讼费265元由原告李清桥承担。审判长高更生审判员杨睿代理审判员姚洁二00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段红妮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新民初字第425号原告刘才济,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西安聚兴工贸有限公司业务员,住西安市长安县王庄乡曹村纬四街26号。委托代理人吕秋霞,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丽君,女,西安市新城区天天批发部经理,住西安市万寿中路17街坊1号楼1门21号。被告西安市天天渔港美食娱乐大酒店,住所地西安市长乐西路102号。法定代表人李冀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大力,陕西三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建材工业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一路278号。法定代表人陈治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维忠,男,该公司经济运行处处长,住西安市西六道巷2号。委托代理人赵长利,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西安市西六道巷2号。被告西安市建材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一路278号。负责人曹振元,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亚兵,男,该公司业务员,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保忠,男,该公司退休职工,住西安市水泥制管厂家属院1号楼中单元3层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才济与被告西安市天天渔港美食娱乐大酒店、被告西安市建材工业总公司、被告西安市建材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才济撤回起诉。诉讼费55元由原告刘才济承担。审判长高更生审判员杨睿代理审判员姚洁二00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段红妮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新民初字第428号原告白双柱,男,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通辽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业务员,住西安市南新街35号。委托代理人吕秋霞,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丽君,女,西安市新城区天天批发部经理,住西安市万寿中路17街坊1号楼1门21号。被告西安市天天渔港美食娱乐大酒店,住所地西安市长乐西路102号。法定代表人李冀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大力,陕西三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建材工业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一路278号。法定代表人陈治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维忠,男,该公司经济运行处处长,住西安市西六道巷2号。委托代理人赵长利,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西安市西六道巷2号。被告西安市建材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一路278号。负责人曹振元,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亚兵,男,该公司业务员,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保忠,男,该公司退休职工,住西安市水泥制管厂家属院1号楼中单元3层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双柱与被告西安市天天渔港美食娱乐大酒店、被告西安市建材工业总公司、被告西安市建材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双柱撤回起诉。诉讼费28.50元由原告白双柱承担。审判长高更生审判员杨睿代理审判员姚洁二00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段红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