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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02-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炳运与被告武世勤、李玉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炳运,武世勤,李玉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1022号原告李炳运,男,192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武世勤,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玉兰,女,1969年3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炳运与被告武世勤、李玉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炳运撤回起诉。诉讼费9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45元。审 判 长  金华审 判 员  杨睿代理审判员  王钰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熊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