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02-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炳运与被告武世勤、李玉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炳运,武世勤,李玉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1022号原告李炳运,男,192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武世勤,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玉兰,女,1969年3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炳运与被告武世勤、李玉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炳运撤回起诉。诉讼费9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45元。审 判 长 金华审 判 员 杨睿代理审判员 王钰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熊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