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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阿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02-05-21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局与李兰平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局,李生平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阿民初字第25号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局。法定代表人:白升轩,局长。被告:李生平,男。委托代理人刘富兰,女(被告李兰平之妻)。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局与被告李兰平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自升轩,被告李兰平及委托代理人刘富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局称: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二日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红柳湾240亩果园以每亩底价500元面向社会公转让。敦煌市下岗职工李兰平愿出资购买其中的120亩,同年六月十二日县政府等有关单位领导与李经协商达成协议,并由阿克塞县科学技术局和李签汀了红柳湾果园转让合同,李以5.8万元成交价购买果园地120亩。由于李经营管理不善,果木成活率由转让前的85%以上下降到现在的30%,已失去果园的经营价值,果园土地荒芜达四年之久。现起诉法院,要求终止和李签订的合同,收回120亩果园地的使用权,退还李原价转让费5.8万元,按评估价赔偿李修建的房屋款,补偿李平整土地投入费用2万元,李今年播种的玉米、牧草等作物由李收获。被告李兰平辩称,一九九八年六月初,我们在敦煌电视上看到阿克塞县红柳湾果园拍卖公告,便到红柳湾果园查看,同月十二日经和阿克塞县科学技术局协商签汀了红柳湾滴灌果园转让合同,我给阿克塞县科学技术局交了转让费5.8万元,购买了120亩果园地30年的使用权。我把敦煌的住房卖掉,用去1.6万元在阿克塞县红柳湾修建了房屋四间,花了大量投入平整了土地并购置了拖拉机等农机具。由于原告不按合同配水无法浇灌,转让时果木成活率没有85%,不是我管理不善、弃耕抛荒,主要是配水严重不足,无水浇灌,虽每年试种一些地,也收获很少。今年盼来通水浇了地,我种了75亩玉米和牧草,原告却起诉法院要求收回果园,我想不通,要求按土地法办,继续经营果园。经审理查明,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局经县人民政府划拨,经营管理红柳湾果园,于1998年6月20日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了果园土地使用权。经县人民政府委托,在阿克塞县和敦煌市电视台播放了阿克塞县红柳湾果园使用权转让公告,被告李兰平看到公告后便到红柳湾果园查看,同年6月12日,经和阿克塞县科学技术局协商,双方签订了“红柳湾滴灌果园转让合同”,主要约定:将120亩果园国有上地使用权转让给被告,期限为30年,到2028年6月15日止,负责为被告办理1998年至2000年底的免征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和水费,每年为被告协调配水240小时,分四至六次进行灌溉,渠水不能满足时协调启动机井进行补允灌溉,被告当日给原钱交纳转让费5.8万元接管了果园。后卖掉了敦煌的房屋在阿克塞昙红柳湾修建了简易房屋四间,购置了拖拉机等农具,对部分果园土地进行了平整。因渠水太小、原告配水不足,机井灌溉费用过高、土地不平无法浇灌,被告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因经营管理不善,果木成活率下降,果园土地收益甚微。去年十一月党河水引到红柳湾开发区,今年被告播种玉米和牧草75亩。现原告以被告经营管理不善、果木成活率下降、弃耕抛荒为由起诉法院,要求终止和被告签订的合同,收回果园地的使用权,退还被告转让费5.8万元,按评估价赔偿被告修建的房屋款,补偿被告平整土地投入费用2万元,被告今年播种的玉米和牧草由其收获。被告以原告不按合同约定配水无法浇灌、果木成活率接管时就没有那么高,不是管理不善弃耕抛荒为由,要求法院按土地法办,继续履行合同经营果园,双方各持���见,经调解达不成协议。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合同及附件、原告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县政府的批复及委托书和被告交的转让费收据等所证实,并经法庭质证,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局和被告李兰平虽签订了果园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但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果园土地使用权未发生转移,对纠纷的发生双方均负有过错民事责任,应按无效合同处理。原告所提终止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被告土地转让费5.8万元,按评估价赔偿被告修建的房屋款,补偿被告平整土地的投入费用2万元,被告今年播种的玉米和牧草由被告收获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平整土地的投入费用因举无证据,但应酌情予以补偿。因被告修建的房屋不是标准建筑,无法���行评估,建房费用无法确定,且被告也未坚持要原告给予赔偿,可不予处理。被告所提要继续发生合同经营果园的辨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调整土地转让关系密切,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和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土地管理制度和社会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三款、第十一条三、四款、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二款、第四条(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局对争议的红柳湾120亩果园国有土地继续享有使用权。二、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县科学技术局返还被告李兰平土地转让费5.8万元,补偿被告李兰平平整土地投入费用2万元,合计人民币7.8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三、被告李兰平2002年播种的75由玉米和牧草由其秋后收获。本案受理费1740元,其他诉讼费2320元,合计4060元。由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局负担2060元,被告李兰平负担2000元。自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司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罗 正 选审判员 康 秀 琴审判员 阿尔斯坦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二〇〇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哈 再 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