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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02-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木材总厂与被告西安市沣南化工厂、被告长安县东大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木材总厂,西安市沣南化工厂,长安县东大镇人民政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75号原告西安木材总厂,住所地西安市长缨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忠,厂长。委托代理人陈建刚,陕西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亮,男,西安木材总厂物资供应站主任,住该单位。被告西安市沣南化工厂,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县祥峪乡正街。法定代表人姜军线,厂长。被告长安县东大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县东大镇。负责人杨建利,镇长。原告西安木材总厂与被告西安市沣南化工厂、被告长安县东大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木材总厂委托代理人陈建刚、高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市沣南化工厂、被告长安县东大镇人民政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安木材总厂诉称,第一被告购买原告各种化工原料,欠货款73885元;现第一被告已歇业,其开办单位祥峪乡人民政府已收回企业接收财产,并已并入第二被告,现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货款73885元,承担利息7314·60元。被告西安市沣南化工厂(以下简称沣南化工厂)未到庭答辩。被告长安县东大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人民政府)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自1995年至1997年,被告沣南化工厂从原告处购买各种化工原料。2000年3月20日,被告沣南化工厂向原告出具欠款证明,言明:欠原告货款为73885元。被告沣南化工厂为祥峪乡人民政府投资开办,已歇业。2000年底,祥峪乡政府将被告沣南化工厂收回,并将第一被告场地房屋及设备出租。2002年元月,祥峪乡人民政府并入第二被告。以上事实有收条、欠款证明、调查笔录、验资报告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沣南化工厂从原告处提货并付款,双方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沣南化工厂未及时付款,应承担其相应的民事责任。祥峪乡人民政府将被告沣南化工厂收回并出租,应对被告沣南化工厂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祥峪乡政府现并入被告镇人民政府,应由被告镇人民政府承担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给付货款承担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其为放弃反驳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原告西安木材总厂与被告西安市沣南化工厂买卖合同关系成立。2、被告西安市沣南化工厂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73885元赔偿利息损失7314·60元;逾期,由被告长安县东大镇乡人民政府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诉讼费3030元由被告沣南化工厂、被告镇人民政府各承担一半(因原告已预付,由被告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庆忠人民陪审员  翟玉民人民陪审员  马希燕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翟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