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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02-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尹晓萍与被告宋卫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941号原告尹某某,女,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宋��甲,男,1970年元月19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袁珍英,女,194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母亲)。委托代理人韩琪,陕西华秦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宋某甲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新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某,被告法定代理人袁珍英、委托代理人韩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某某诉称,自己与被告婚前了解不深,婚后被告不尽家庭责任,经常打骂自己,无法继续生活,要求离婚。被告宋某甲辩称,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发生矛盾的原因是因经济问题,而且原告有外遇,但可以原谅原告,共同搞好家庭关系,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5年12月7日登记结婚,1997年7月12日生一男孩宋乙。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经济问题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于2000年1月29日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现基本痊愈。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不宜坚持离婚之诉。原告应对被告多加关心、照顾,被告亦应协助原告共同搞好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尹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诉讼费23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新权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