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绍民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02-05-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尧仁与何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尧仁,何国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绍民初字第1381号原告张尧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国清,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国胜。原告张尧仁为与被告何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2年4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伟阳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施国清、被告何国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尧仁诉称,2000年2月2日,被告何国胜向原告借款9,000元,约定到同年年底归还。但到期后被告为按约还款,现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被告何国胜辩称,该款是1999年间被告与原告在参与赌博过程中所借,当初共借9,500元,已归还1,000元,尚欠8,500元,在2000年2月2日出具的欠条中含有500元的利息,因是赌博所欠的款,所以不同意归还。被告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经��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出借资金后,有权要求被告按期归还,故原告的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辩称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国胜应归还原告张尧仁借款9,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7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伟阳二〇〇二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