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02-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吴县市电光源器件厂与被告上海宏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西安经销处、李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县市电光源器件厂,上海宏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西安经销处,李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272号原告吴县市电光源器件厂,住所地江苏省吴县市陆慕镇。法定代表人许建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卓,男,陕西方园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宏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西安经销处,住所地西安市太华路西安建筑材料城室内4号乙字13-15号。负责人李延,经理。被告李延,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上海宏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西安经销处经理。本院在审理吴县市电光源器件厂与上海宏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西安经销处、李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550元由原告吴县市电光源器件厂负担。审 判 长 高更生审 判 员 王 玮人民陪审员 翟玉民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熊 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