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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新经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02-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依诺公司与被告西联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依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西安市西联模具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1)新经初字第950号原告(反诉被告)西安依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诺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缨东路97号。法定代表人王建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玉林,西安市曙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敏,西安市曙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西联模具公司(以下简称西联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万寿北路11号。法定代表人李抗美,经理。委托代理人尹颂文,西安市海洋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依诺公司与被告西联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崔玉林、吴敏,被告法定代表人李抗美及委托代理人尹颂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依诺公司诉称,2000年8月1日与被告签订承揽合同一份,定作十三套医疗器械模具,交货期为收到预付款后三个月,原告于2000年8月2日交预付款20000元,但未收到定作的十三套模具,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返还预付款及赔偿损失4261元。被告西联公司辩称,同原告签订合同属实,已于2000年9月30日至11月18日陆续将加工的十三套模具按照原告要求拉到西安黄河塑料厂进行试模验收,并已加工零件8775件,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尚欠加工费28000元及滞纳金10000元、经济损失2000元。经审理查明,2000年8月1日,原告依诺公司为定作方,被告西联公司为承揽方,双方签订加工定作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定作调节器盖等十三套医疗器械模具,共计人民币48000元,原告向被告交纳预付金20000元,交货期为被告收到预付款后三个月,技术标准为满足图纸要求,交货地点为被告方生产场地等。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00年8月2日收到原告预付款20000元即开始按图纸加工模具。2000年9月30日原、被告双方一起将已加工出的7套模具送到黄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塑料厂进行试模验收,2000年11月8日被告又将加工的6套模具送到黄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塑料厂试模。后被告应原告要求对模具进行了部分变更,2001年3月份由原告提供原材料,黄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塑料厂用被告加工的模具给原告批量生产零件,且生产的零件已被原告接收,至今原告未将剩余加工费28000元向被告支付。上述事实有加工定作合同、收条、证明材料、调查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加工定作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主体、内容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按原告的要求将加工的模具送至黄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塑料厂试模验收,后被告又提供原材料用被告加工的模具已批量生产出零件,应视为原告认可被告加工的模具符合原告图纸的要求,已对被告加工的模具进行了验收,因此原告诉称未收到定作的模具,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及赔偿损失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尚欠的加工费,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滞纳金应按有关规定计付,被告要求原告承担经济损失2000元未提供相应证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双方签订加工定作合同有效。二、原告依诺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西联公司加工费28000元及滞纳金(从2001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三、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其余反诉请求。诉讼费2535元(包括反诉费1130元)由原告承担(反诉费被告已预交,原告随上述加工费一并支付被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更生审 判 员  杨 睿代理审判员  姚 洁二00二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