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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02-05-1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马新萍与被告李福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马某某,女,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分局东车辆段职工。被告李某某,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分局供电段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0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63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二00二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