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法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02-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赵乐与阚玉华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乐,阚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350号申请人赵乐,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赵芙杰,男,1954年元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系原告之父)。被执行人阚玉华,女,196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赵乐与阚玉华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10月29日作出的(2001)新民初字第1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乐于2002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2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赵乐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对尚未受偿的11680元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2)新法执字第3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效。执行员 朱评二〇〇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