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法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02-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与李杰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李杰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住本市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平,行长。委托代理人申明胜,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李杰义,男。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与李杰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于2002年3月13日作出的(2002)西证执字第054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于2002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2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下落不明,也无可供财产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对其未受偿的金额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对尚未受偿的1303.07元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2)新法执字第3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评二〇〇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