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新法执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02-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芹芹与李金玲、刘建西、刘学为、李爱玲、付国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芹芹,李金玲,刘建西,刘学为,李爱玲,付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新法执字第1589号申请执行人李芹芹,女,1948年8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陕西省创佳房地产开发公司会计。被执行人李金玲,女,194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温县人,西安解放路照相馆职工。被执行人刘建西,男,1943年6月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西安农业机械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刘学为,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无业。被执行人李爱玲,女,1969年出生,汉族,河南省温县人,现在美国明尼苏达州留学。被执行人付国栋,男,30岁,汉族,山西太原市人,西北影城美工。李芹芹与李金玲、刘建西、刘学为、李爱玲、付国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9月4日作出的(1999)新民重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芹芹于200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1年12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其未受偿的金额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对尚未受偿的4394.69元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1)新法执字第15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评二〇〇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