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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新法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02-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赵润渎与管淑惠房屋借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润渎,管淑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新法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赵润渎,男,193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市政二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张长海,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管淑惠,女,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赵润渎与管淑惠房屋借用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11月23日作出了(2001)新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润渎于200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2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管淑惠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对尚未受偿的1060.90元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2)新法执字第35号案件的本���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评二〇〇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