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02-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贾利耀与被告焦颜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997号原告贾某某,男,196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焦某某,女,1963年元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俊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被告焦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某诉称,因被告的孩子常给自己的家庭制造麻烦,许多具体问题原、被告无力解决,觉得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要求离婚。被告焦某某辩称,自己的孩子难于管理属实,但自己也在尽力解决这种家庭矛盾,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8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两人之间的感情尚可。被告��某某前夫去世留有一子,现年14岁,与原告贾某某关系不睦。给原、被告的再婚及婚后生活带来不便。原告贾某某为自己的家庭生活深感苦恼,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焦某某承认自己的孩子性格不好,难于管理,自己在尽力解决这种家庭矛盾。以上事实,有书证及庭审记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均有过婚史,双方再婚是经过慎重的选择结合在一起。原告也认为夫妻感情尚可就应珍惜,不能因家庭关系未能妥善处理就坚持离婚之诉。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贾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二00二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