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法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02-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戚爱珍与郭军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爱珍,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戚爱珍,女,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中国银行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干部。委托代理人任峰,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军,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戚爱珍与郭军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3月13日作出的(2001)新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戚爱珍于2002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2年4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其未受偿的金额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对尚未受偿的100854.5元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2)新法执字第4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 评二〇〇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晓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