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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法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02-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金安与李玲霞探视子女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安,李玲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安,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西安毛毯厂下岗职工。被执行人李玲霞,女,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西安黄河机械厂下岗工人。张金安与李玲霞探视子女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4月19日作出了(2002)新民初字第7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金安于200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2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玲霞暂时下落不明,申请人张金安提出暂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2)新民初字第755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评二〇〇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