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法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02-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滑刚与田军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滑刚,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滑刚,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田军,女,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滑刚与田军合作经营合同一案,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于2002年3月14日作出的西仲裁字(2001)第5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滑刚于200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02年4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已经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已受偿21.5万元,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其未受偿的金额要求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对尚未受偿的403445.11元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2)新法执字第3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 评二〇〇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永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