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法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02-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与西安侨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西安侨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住所地西安市案板街16号。负责人程清洁,主任。委托代理人范志军,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营业部售货员。被执行人西安侨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幸福中路41号。法定代表人刘京成,经理。交通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与西安侨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01年10月11日作出的(2001)新经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交通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于2002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2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经营场所,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其未受偿的金额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2)新法执字第5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 评二〇〇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永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