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法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02-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西安市立信家电有限责任公司购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市立信家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南路东段10号。法定代表人梁荣,该公司总裁。被执行人西安市立信家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西路91号永和科技大厦514号。法定代表人李喜文,该公司董事长。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西安市立信家电有限责任公司购销一案,本院于2001年3月30日作出的(2000)新经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2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2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经营场所,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其未受偿的金额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对尚未受偿的208785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2)新法执字第3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 评二〇〇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晓旗 关注微信公众号“”